{{ 'fb_in_app_browser_popup.desc' | translate }} {{ 'fb_in_app_browser_popup.copy_link' | translate }}
{{ 'in_app_browser_popup.desc' | translate }}
加入會員享100元購物金
消費滿300元可累積會員點數1點
超商運費優惠
{{ childProduct.title_translations | translateModel }}
{{ getChildVariationShorthand(childProduct.child_variation) }}
{{ getSelectedItemDetail(selectedChildProduct, item).childProductName }} x {{ selectedChildProduct.quantity || 1 }}
{{ getSelectedItemDetail(selectedChildProduct, item).childVariationName }}
*原廠正貨供應,歡迎詢問效期
*餐前食用,無色、無味、即食、冷泡熱沖即溶
↓降低總膽固醇35.08%
↓降低中性脂肪56.36%
↓降低低密度膽固醇48.95%
國際A.A. Clean Label 100%無添加驗證
國家認證雙健字號-調節血脂、胃腸功能改善
國家認證SNQ品質標章
百位媽咪體驗89%排便順暢有感
日本共同研發監製,獨家F.I.P.100纖維粉
補充一日膳食纖維所需
實驗結果8週養出全腸道100兆活菌叢
至2025-03-08T16:00:00.000+00:00截止 全店,// 好運蛇進來999免運 //
商品存貨不足,未能加入購物車
您所填寫的商品數量超過庫存
{{'products.quick_cart.out_of_number_hint'| translate}}
{{'product.preorder_limit.hint'| translate}}
每筆訂單限購 {{ product.max_order_quantity }} 件
現庫存只剩下 {{ quantityOfStock }} 件
Q&A
Q:什麼時候吃?
A:建議餐前、空腹1包食事纖纖,搭配400C.C.水,天天隨餐食用,補足每日膳食纖維量。
(若單包為3.5g則每日2包;若單包為7g則每日1包。)
Q:應該如何食用?
A:食事纖纖可直接就口或添加於各式冷、熱飲、湯品中皆可。(添加在氣泡飲、啤酒及優酪乳中可能會結塊)
Q:如果餐前忘記吃怎麼辦?
A:由於餐後45分鐘食物進入腸道吸收,因此建議在餐後45分鐘內食用完食事纖纖,請一定要讓補充膳食纖維成為您日常的習慣。
Q:吃了會有什麼感受?
A:食事纖纖能增加飽足感、促進腸胃道蠕動、調節血脂肪、排便順暢。(因每個人體質不同,感受不盡相同)
Q:為什麼可以養100兆好菌?
A:食事纖纖是「膳食纖維益生質」,而無論是人體內的益生菌、或由外攝取補充的益生菌,都需要「膳食纖維益生質」幫助益生菌生長。
經實驗結果,天天補充食事纖纖,8週可養出自體100兆活菌。
Q:吃起來微甜正常嗎?
A:微甜的味道來源是天然的菊糖(Inulin膳食纖維),衛福部雙健字號認證健康食品,絕無添加糖及甜味劑請安心食用。
Q:孕、哺乳、生理期可以食用嗎?
A:孕、哺乳媽咪更該食用食事纖纖補充每日所需膳食纖維,生理期、孩童、長輩亦可安心食用。
商品內容:船井®burner®倍熱®食事纖纖®F.I.P.100纖維粉
許可證字號:衛部健食字第A00324號
保健功效敘述:
(ㄧ)調節血脂
經動物實驗結果:
1. 有助於降低血中總膽固醇
2. 有助於降低血中三酸甘油酯
3. 有助於降低血中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LDL-C)
(二)胃腸功能改善
經動物實驗結果:有助於增加腸內益生菌。
成分:難消化性麥芽糊精(Fibersol-2膳食纖維)、菊糖(Inulin膳食纖維)、牛乳蛋白(Peptone)
食用方法
1.建議每天一次,每次一包,建議餐前食用。
2.可直接口服或添加於各式冷、熱飲品、湯品中
3.早上空腹建議加入400c.c.的常溫水使用
內容量:3.5公克/包
保存條件:置於室溫陰涼乾燥處,避免受潮及陽光直射
製造日期:標示於盒底
保存期限:二年
原產地:台灣
注意事項
1. 請徵詢醫師、藥師或營養師有關食用本品之意見;均衡的飲食及適當的運動為身體健康之基礎
2. 本產品不能治療矯正任何疾病,有病者仍需就醫。
3. 多食或過量無益。
※ 本產品已在台灣投保富邦產品責任險新台幣5,000萬元整,投保金額不等同於理賠金額。
※ 詳細產品資訊請見外盒包裝,產品包裝如有異動,請以實際收到之產品為準。
※ 未經本公司同意,所有文字及圖片均不得轉載或散佈或公開播送或有其他侵害權利之一切行為。